
现场取证调查
岳塘新闻网9月3日讯(通讯员:朱芳)9月2日,岳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湘潭市飞虹燃气有限公司及行政相对人个人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6月底,岳塘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昭山镇新湖村泉塘组有人在不安全场所储存燃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经核查,该行政相对人未持有湘潭市飞虹燃气有限公司的供气营销员证就擅自进行燃气充装,且湘潭市飞虹燃气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为非自有气瓶充装实体燃气。
通过不断取证调查,历时近2个月,最终,执法人员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湘潭市飞虹燃气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0元;对行政相对人人个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1000元。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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